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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2023-12-29 15:52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底整治校园内各类车辆停放、行驶及充电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 规定》《昆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学院洋浦校 区门禁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昆明学院洋浦校区内行驶的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 昆师路校区、西华路校区及实训基地根据实际 情况,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需在 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师生员工, 凭有效证件(师生凭工作证 或学生证, 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 的证明), 经保卫处审核, 对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在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登记,每人只能登记一 辆,校园安全文明交通考试合格后, 给予发放昆明学院电动自行 车电子准行标签, 可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洋浦校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秩序, 构建平安文明校园, 2023 12 月 9 日零时起, 洋浦校区禁止 学生新增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学校将逐步引入共享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校园交通便利。

第五条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 禁止没有电子准行标 签电动自行车在洋浦校区行驶, 没有电子准行标签电动自行车, 一经查获, 由保卫处清除出校。

第六条  非标电动自行车从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 禁止 在洋浦校区内行驶。非标电动自行车请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自 行驶离校园,超过规定时限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由保卫处暂时集 中保管, 根据车主申请,在校门口发还车主, 由车主驶离校园。

第七条 摩托车从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禁止驶入洋浦校 区(特种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必须在停车位(线)内或指定区域停 放, 停车方向保持一致或按箭头所指方向停放;机动车在校园内 行驶速度不超过 25km/h。

第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本校教职工, 第  1 次给予批评教 育或在车辆适当位置张贴违规告知单, 并登记在案; 第 2 次通报 其所属单位(部门),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 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第 3 及以上, 每次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 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 取消其车辆门禁授权 1 个月。在校 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外来人员, 取消其机动车门禁授 权,3 个月内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处理, 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 禁止当事人半年内在校园内驾 驶机动车。

1.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当事人;

2.在校内出现交通违法违规后, 拒不服从管理或暴力妨碍 校园交通管理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外人员机动车禁行期满后, 由本人提 出申请, 所属单位(部门) 出具证明, 经保卫处审核授权后, 可进入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必须停放于划有非机动车停放标 识框(线) 内,做到同向、整齐、有序; 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 不准附载成年人; 电动自行车骑行速度不超过  15km/h; 禁止电 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 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 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 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本校教职工, 第  1 次给予批 评教育或在车辆适当位置张贴违规告知单, 并登记在案; 第 2 由保卫处暂时集中管理电动自行车  7 天, 通报其所在单位(部 ), 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扣发所 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100 元;第 3 次及以上,每次扣 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奖  100 元, 取消其非机动车门禁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1 个 月。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本校学生, 第  1 次给予批评 教育并记入违规档案; 第 2 次,再次给予口头警告, 由保卫处暂 时集中保管电动自行车 7 天, 记入违规档案并根据《昆明学院学 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德育评价扣分, 视违规 情节轻重扣 2-10 分;第 3 次及以上者,取消其电动自行车门禁 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1 个月, 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外来人员, 取消其非机动车 门禁授权, 3 个月内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充电, 严禁电动 车自行车在校园内私拉乱接违规充电。对违反本条的教职工,第  1 次由保卫处通报其所在单位 (部门), 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第 2 次及以上,每 次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 考核奖 200 元,取消其电动自行车车门禁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 驶 3 个月。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条的本校学生,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由保卫处 暂时集中保管电动自行车 7 天, 记入违规档案并根据《昆明学院 学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德育评价扣分, 视违 规情节轻重扣 2-10 分; 第二次及以上者, 由保卫处暂时集中保 管电动自行车 3 个月, 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 看处分。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的有人员伤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立 即报警处理, 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其他轻微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法协商处理的, 可报告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 报警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 禁止当事人半年内在校园内骑 行非机动车。

1.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2.在校内出现交通违法违规后, 拒不服从管理或暴力妨碍 校园交通管理的; 发现使用假冒电动自行车车牌和电动自行车电 子准行标签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非机动车禁行期满 后, 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属单位(部门) 出具证明, 经保卫处审 核授权后, 方可进入校园行驶。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在校 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 推行时禁止转动车把助力, 服从门卫管 理, 验证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门卫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检 查, 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如发现以下车 辆在校内行驶, 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1.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 它类型车辆 ;

3.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造成安全 事故, 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其他非机动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校内第三方经营服务单 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 对师生员工交通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 理责任和安全教育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相关行为, 学校将对责任 单位(部门)和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处理。

1.职能(直属)部门一年内有  10%人次被通报的, 扣除部门 当年年终目标考核中“党管安全”分;

2.各二级学院教师中有  10%人次被通报的, 扣除当年年终目 标考核“党管安全”分; 学生中有  10%人次被通报者, 扣除当年 年终目标考核“学生安全工作”分;

3.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有  10%人次被通报的,取消该 单位在学校的经营资格或再次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校园交通安全全校师生共同监管, 对于校园交 通违规行为, 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录:

一、 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推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标准是: 所有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 25km/h、重量 不超过 55 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  400W、电池电压不得超过 48V, 必须具备骑行脚踏功能, 骑行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头盔。标 准电动自行车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并悬挂公安 标准的“云 A”绿底白字电动车车牌。

二、非标电动自行车牌照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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