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彻 底整治校园内各类车辆停放、行驶及充电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 规定》《昆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学院洋浦校 区门禁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昆明学院洋浦校区内行驶的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 昆师路校区、西华路校区及实训基地根据实际 情况,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需在 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师生员工, 凭有效证件(师生凭工作证 或学生证, 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 的证明), 经保卫处审核, 对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在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登记,每人只能登记一 辆,校园安全文明交通考试合格后, 给予发放昆明学院电动自行 车电子准行标签, 可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洋浦校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秩序, 构建平安文明校园, 自 2023 年 12 月 9 日零时起, 洋浦校区禁止 学生新增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学校将逐步引入共享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校园交通便利。
第五条 从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 禁止没有电子准行标 签电动自行车在洋浦校区行驶, 没有电子准行标签电动自行车, 一经查获, 由保卫处清除出校。
第六条 非标电动自行车从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 禁止 在洋浦校区内行驶。非标电动自行车请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自 行驶离校园,超过规定时限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由保卫处暂时集 中保管, 根据车主申请,在校门口发还车主, 由车主驶离校园。
第七条 摩托车从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禁止驶入洋浦校 区(特种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必须在停车位(线)内或指定区域停 放, 停车方向保持一致或按箭头所指方向停放;机动车在校园内 行驶速度不超过 25km/h。
第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本校教职工, 第 1 次给予批评教 育或在车辆适当位置张贴违规告知单, 并登记在案; 第 2 次通报 其所属单位(部门),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 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第 3 次 及以上, 每次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 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 取消其车辆门禁授权 1 个月。在校 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外来人员, 取消其机动车门禁授 权,3 个月内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处理, 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 禁止当事人半年内在校园内驾 驶机动车。
1.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当事人;
2.在校内出现交通违法违规后, 拒不服从管理或暴力妨碍 校园交通管理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外人员机动车禁行期满后, 由本人提 出申请, 所属单位(部门) 出具证明, 经保卫处审核授权后, 方 可进入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必须停放于划有非机动车停放标 识框(线) 内,做到同向、整齐、有序; 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 不准附载成年人; 电动自行车骑行速度不超过 15km/h; 禁止电 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 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 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 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本校教职工, 第 1 次给予批 评教育或在车辆适当位置张贴违规告知单, 并登记在案; 第 2 次 由保卫处暂时集中管理电动自行车 7 天, 通报其所在单位(部 门), 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扣发所 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100 元;第 3 次及以上,每次扣 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奖 100 元, 取消其非机动车门禁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1 个 月。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本校学生, 第 1 次给予批评 教育并记入违规档案; 第 2 次,再次给予口头警告, 由保卫处暂 时集中保管电动自行车 7 天, 记入违规档案并根据《昆明学院学 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德育评价扣分, 视违规 情节轻重扣 2-10 分;第 3 次及以上者,取消其电动自行车门禁 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1 个月, 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外来人员, 取消其非机动车 门禁授权, 3 个月内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充电, 严禁电动 车自行车在校园内私拉乱接违规充电。对违反本条的教职工,第 1 次由保卫处通报其所在单位 (部门), 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 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奖 200 元;第 2 次及以上,每 次扣减当事人师德考核分 2 分, 扣发所属单位(部门)年终目标 考核奖 200 元,取消其电动自行车车门禁授权并禁止在校园内行 驶 3 个月。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条的本校学生,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由保卫处 暂时集中保管电动自行车 7 天, 记入违规档案并根据《昆明学院 学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德育评价扣分, 视违 规情节轻重扣 2-10 分; 第二次及以上者, 由保卫处暂时集中保 管电动自行车 3 个月, 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 看处分。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的有人员伤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立 即报警处理, 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其他轻微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法协商处理的, 可报告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 应 报警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 禁止当事人半年内在校园内骑 行非机动车。
1.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2.在校内出现交通违法违规后, 拒不服从管理或暴力妨碍 校园交通管理的; 发现使用假冒电动自行车车牌和电动自行车电 子准行标签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非机动车禁行期满 后, 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属单位(部门) 出具证明, 经保卫处审 核授权后, 方可进入校园行驶。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在校 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 推行时禁止转动车把助力, 服从门卫管 理, 验证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门卫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检 查, 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如发现以下车 辆在校内行驶, 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1.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 它类型车辆 ;
3.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造成安全 事故, 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其他非机动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校内第三方经营服务单 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 对师生员工交通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 理责任和安全教育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相关行为, 学校将对责任 单位(部门)和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处理。
1.职能(直属)部门一年内有 10%人次被通报的, 扣除部门 当年年终目标考核中“党管安全”分;
2.各二级学院教师中有 10%人次被通报的, 扣除当年年终目 标考核“党管安全”分; 学生中有 10%人次被通报者, 扣除当年 年终目标考核“学生安全工作”分;
3.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有 10%人次被通报的,取消该 单位在学校的经营资格或再次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校园交通安全全校师生共同监管, 对于校园交 通违规行为, 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录:
一、 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推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标准是: 所有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 25km/h、重量 不超过 55 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 400W、电池电压不得超过 48V, 必须具备骑行脚踏功能, 骑行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头盔。标 准电动自行车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并悬挂公安 标准的“云 A”绿底白字电动车车牌。
二、非标电动自行车牌照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