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安全,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噪音,保障学校和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份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校区的烟花爆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区保卫部门负责。
第二条 各院、系、集团、馆、处、室和附属单位依法开展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学院的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师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未经批准,校园内各单位禁止在校内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校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在校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昆明学院洋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二)昆明学院人民西路校区、昆师路校区、新迎路校区、农学中专部、医学中专部。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提前2天报保卫处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落实燃放区域安全措施,预防火灾及各类安全事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条 燃放单位或部门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危险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学校、集体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未经许可在校内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收缴烟花爆竹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学院洋浦校园和昆明学院的各校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