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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规范养犬行为的管理规定》-保卫处
2019-03-26 14:41  

为加强昆明学院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校园内或个人养犬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犬。

二、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

(二)单位需要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的,需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并出据证明,由单位携犬到昌宏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方可饲养;

(三)《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栓养;

(五)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养犬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养犬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三、保卫处将联合昌宏路派出所每年寒、暑假对学校区域内的非法养犬行为和无主犬只进行统一清理,已向保卫处申请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在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圈养或栓养犬只,否则一律按无主犬只进行清理。

四、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在学校保卫处。

昆明学院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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