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基建、装饰、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学校基建、装饰、维修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须将情况书面报保卫处进行安全申报审批,施工单位应同时将项目名称、地点、工期、项目负责人、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车辆等信息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与保卫处签订《昆明学院校园施工单位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校园施工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的检查、监督、指导,服从校方管理;
(二)施工人员、车辆出入校园应接受门卫登记和检查,施工单位的设备、物资、材料需运出校园的,门卫凭《昆明学院出门条》放行;
(三)施工单位工作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并交押金,凭证出入校园,工程竣工验收后交回《临时通行证》退押金;
(四)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严禁因经济纠纷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五)单位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不得将未成年子女带到学校工地,所引发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六)单位须在施工区域围蔽施工,建立门卫登记、盘查制度,组织力量实行昼夜值班,设立临时电动车、自行车保管站;
(七)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治安安全和生产安全教育与宣传,要做好施工、生活区域的消防工作,应开展经常性的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治安灾害、防暴力恐怖事件为主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八)单位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存放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九)单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须提前2天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审批,动火人员须持证上岗;
(十)拉运渣土、建材及其它施工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在校园内行驶时严格按校园道路的限速标志安全行驶,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疲劳 、酒后驾车;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工地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装饰、维修工程必须按技术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改变消防设施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落实负责本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防安全事故工作,落实本单位设备、物资、材料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上述物品在负责区域内发生被盗、丢失、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如发生盗、抢等各类案件应向保卫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缴纳的消防安全、生产、治安保证金,全年完成责任书所订任务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如违反本责任书,造成不良后果的,保卫处根据相关规定扣返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